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蘭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20

哈呼政規〔202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所屬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呼蘭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制度》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呼蘭區自然災害

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機制,提高全區應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的通知》(黑政規〔2021〕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災后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應急救助、災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包括:

(一)市級以上政府部門下撥的用于自然災害救助的各類救助物資。

(二)使用上級財政、區財政資金采購的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和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的各類物資。

(三)其它救助物資。

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下撥的各類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二)區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助的救災資金。

第二章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

第五條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并監督使用情況。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采購資金預算,送區財政局審核并列入年度預算,經區政府同意后,區財政局下撥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區應急管理局按照規定采購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六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等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由區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

第七條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申請、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三章冬春救助類型和標準

第八條救助類型。分四類:一類救助對象是本年度因災住房倒塌、農作物嚴重絕收(絕收面積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大傷?。ǚ先齻€條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給予重點救助;二類救助對象是本年度因災住房嚴重損壞、農作物部分絕收(絕收面積占50%-79%)、家庭成員出現較大傷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給予部分救助;三類救助對象是本年度因災住房一般損壞、農作物部分絕收(絕收面積占比30%-49%),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給予部分救助;四類救助對象是本年度因災致其他情況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根據受災群眾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給予酌情救助。

第九條救助標準。根據省級救助指導標準確定對受災人員的救助標準,按照現行口糧、衣被與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進行救助,各類救助對象救助時長具體為:

一類救助對象。救助時長為180天以內。

二類救助對象。救助時長為90天以內。

三類救助對象。救助時長為60天以內。

四類救助對象。救助時長為30天以內。

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時,可根據救助實際適當延長救助時段。

第四章冬春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十條當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間在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農村居民。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冬春救助的重點。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的原則,優先考慮冬春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散居孤兒、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反復流浪乞討人員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救助,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加大救助力度。

第十二條確定自然災害冬春救助對象。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對象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受災人員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名;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確定擬補助對象,并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擬補助對象名單、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7日內將審核意見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報區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五)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的需救助對象,區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制定救助方案,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審批確定的救助對象名單通知到村委會、社區并在其所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布。

第五章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發放

第十三條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資金由區財政局直接下撥,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一律采取貨幣化發放形式,通過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糧補折、卡)”直接發放到受災農戶手中。銀行發放時需在發放中注明“救災”字樣,銀行發放單需復印后附冬春救助名冊后,與其他相關冬春救助資金發放資料一并歸檔,保存備查。

第六章救災物資使用原則

第十四條救災物資管理使用遵循定點儲存、權責對應、管理科學、臺帳完善、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救災物資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第十六條救災物資儲備庫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出入庫登記及安全防范、應急管理等規章制度,救災物資入庫、保管、出庫做到憑證齊全、賬物相符、手續完善,設立應急通道及安全警示標志,確保通道暢通,方便調運,維護物資設備完好,非救災物資不得入庫,加強人員管理培訓,確保救災應急狀態良好。

第十七條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管理制度,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建立健全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制度。對救災物資進行專庫儲存、專人負責、專帳管理,健全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救災物資儲備庫及其設施必須穩固堅實,具有避光、通風、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功能,嚴禁易燃易爆易蝕等危禁物入庫,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庫區,庫區應設應急通道標志,確保道路暢通,物資快速調運。

第十九條庫房要定期檢查,及時進行倒垛、通風、透氣、晾曬,防止救災物資發生變質、殘損、銹蝕、蛀啃、霉變。

第二十條儲存救災物資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物資應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數量和入庫時間等。

(二)儲存物資應當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違禁物品。

(三)儲存物資應做到帳物相符,定期盤庫。

第八章救災物資調撥與發放

第二十一條救災物資的調撥使用堅持高效快捷、實事求是、合理統籌、滿足受災群眾需求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災害發生后,使用部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救災物資,報告要寫明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緊急轉移人口數量,需要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申請,結合災情實際確定調撥。救災物資的發放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審批,大額救災物資發放由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根據物資調撥通知辦理物資調撥手續,物資接收單位需提供申請報告相關手續,填寫、簽收物資出庫單,及時組織接收、裝運物資,物資發運后,應及時進行出庫銷賬。

第二十四條使用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的救災物資要做到登記造冊、帳目清楚、規范有序、手續完備、公開透明,確保受災群眾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十五條重大災情應急情況下的救災物資的發放按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優先辦理,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按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九章救災物資回收與報廢

第二十六條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使用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物資回收工作并對帳篷等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做好清洗、消毒和整理包裝,及時返還給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做好應急救災物資檢查、驗收和入庫登記。

第二十七條救災物資的報廢,由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會研究同意報廢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按照救災物資報廢程序申請上


報,批準后的報廢救災物資要做好報廢物資臺賬、銷賬處理工作,并做好銷賬和核銷報廢物資種類登記。

第十章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嚴格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嚴格財經紀律,做到專賬管理,賬款、物相符,確保??顚S?、專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條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等的監督檢查,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三十條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救災款物的單位和個人,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上級管理辦法沖突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相關解讀:《呼蘭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制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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