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蘭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28
哈呼政辦規〔2021〕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呼蘭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呼蘭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加強農業灌溉用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確保灌區經濟良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農業水價改革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呼蘭區境內的中型灌區。
第三條農業供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用水定額(水權總量)按照《黑龍江省地方標準用水定額》(DB23/T727—2017)執行。
第四條為了促進農業節水,優化調整農業種植業結構,保障糧食等重要農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總體不增加農民用水費用,推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有序進行,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域實行精準補貼與節水獎勵。其主要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及涉農獎補資金等。
第五條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對象為呼蘭區泥南灌區、腰堡灌區。
第六條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標準由灌區運行維護單方成本和批復單方水價標準的差額確定。
第七條農業灌溉用水精準補貼程序
(一)每年11月前,由灌區向呼蘭區水務局提出申請,經呼蘭區水務局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再報送至呼蘭區財政局。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呼蘭區財政局審核后發放補貼資金。
第八條農業灌溉用水獎勵對象
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積極推廣應用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等實現節水的各類管護組織,負責工程設施管護的村集體等。
第九條農業灌溉用水節水獎勵標準
節水基數:依據呼蘭區水務局制定年用水計劃分解用水指標確定節水基數。
獎勵標準:對節約灌溉用水量低于節水基數20%(含20%)以下的,按每立方米0.02分進行獎勵;節約用水量低于節水基數20%以上的,按每立方米0.03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獎勵資金由灌區補貼到用水戶或抵扣下年度用水水費,并在項目區進行公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呼蘭區財政局、呼蘭區水務局按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2年。
相關解讀:《呼蘭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辦法(試行)》解讀